雙方登記結婚後,男方給付女方的彩禮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嗎(ma)?
- 分(fēn)類:法律常識
- 發布時間: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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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因婚約而給付彩禮是一(yī)種附解除條件的目的贈與行爲。彩禮給付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及男方家人對特定的女方及女方家人經濟補償的身份特質,并非贈與夫妻雙方。不論彩禮是婚前還是婚後給付,彩禮均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雙方登記結婚後,男方給付女方的彩禮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嗎(ma)?
【概要描述】因婚約而給付彩禮是一(yī)種附解除條件的目的贈與行爲。彩禮給付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及男方家人對特定的女方及女方家人經濟補償的身份特質,并非贈與夫妻雙方。不論彩禮是婚前還是婚後給付,彩禮均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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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約而給付彩禮是一(yī)種附解除條件的目的贈與行爲。彩禮給付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及男方家人對特定的女方及女方家人經濟補償的身份特質,并非贈與夫妻雙方。不論彩禮是婚前還是婚後給付,彩禮均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案情
張某男與李某女于2015年2月訂婚并寫下(xià)彩禮單,2015年8月18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8月19日張某将6萬元彩禮轉到李某賬戶。婚後雙方因性格不合經常發生(shēng)争吵。2017年10月張某以雙方感情破裂爲由起訴離(lí)婚,同時以該6萬元屬于夫妻共有爲由而要求分(fēn)割。
分(fēn)歧
對于男方婚後給付女方的彩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出現了如下(xià)兩種意見:
第一(yī)種意見認爲: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彩禮的性質爲贈與,贈與給付時間是在張某與李某登記結婚後,根據我(wǒ)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所得的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該6萬元應該屬于張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産。
第二種意見認爲:是女方的個人财産,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因婚約而給付彩禮是一(yī)種附解除條件的目的贈與行爲,彩禮給付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對女方和女方家人經濟補償的身份性質,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爲目的的特殊民事合同,不同于一(yī)般贈與。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tǐ)理由如下(xià):
首先,彩禮在性質上是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最高人民法院認爲,彩禮在性質上是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在廣大(dà)的農村(cūn)地區,老百姓操勞多年,傾其所有給付彩禮,是迫于地方習慣做法,爲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爲之的。這種目的性、現實性、無奈性,都不容否認和忽視。”作爲給付彩禮的代價中(zhōng),本身就蘊涵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爲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lí)。”而且,依據“作爲給付彩禮的代價中(zhōng),本身就蘊涵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爲前提”這一(yī)内容,“條件”在解釋上應該包括“默示的條件”。因此,彩禮是一(yī)種附解除條件的目的贈與行爲,所附的解除條件就是婚約的解除。
其次,彩禮這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與一(yī)般民事贈與合同不同。其性質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xià)幾點:
第一(yī),贈與出發點不同。一(yī)般民事贈與合同具備單務性、無償性、諾誠性特征,而因婚約給付彩禮對人身有很強的依附性,并不當然是無償的。它體(tǐ)現了男方締結婚姻的誠意以及對男方對女方家的經濟扶助的目的,與一(yī)般民事贈與合同的無償性有着顯著的區别。
第二,贈與合同生(shēng)效要件不同。一(yī)般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合同成立後即生(shēng)效。因婚約給付彩禮以婚姻關系的締結作爲生(shēng)效的前提條件。
第三,法律關系不同。一(yī)般贈與僅爲當事人雙方純粹爲财産權利轉移而設立;而因婚約給付彩禮僅在特定人(男方與女方或者女方父母間)在特定時間(訂立婚約時)協商(shāng)訂立,其目的就是爲了締結婚姻。
第四,贈與合同成立方式不同。民事贈與合同系單方諾誠性合同,隻需要一(yī)方贈與的意思表示做出即可成立。在贈與物(wù)交付或者辦理登記手續之前,贈與人亦可單方面行使撤銷權。
因婚約給付彩禮則系男方與女方或者女方家人協商(shāng)将己方财物(wù)贈與女方或其家人,需雙方取得一(yī)緻的意思表示。正是由于二者的性質差異決定了彩禮應當屬于女方和女方家人的财産。即使男方在婚後才将彩禮給付給女方,也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财産。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來源 | 江西法院網
作者丨遊朦 宜黃縣人民法院
轉自:法律一(yī)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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