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yī)、依法确定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一(yī))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确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于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職責範圍的事項。(二)凡是相關部門要求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的,應當同時提供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出具此證明事項的有關依據。(三)凡是涉及城鄉社區公共利益或者本轄區多數居民群衆切身利益的事項需出具證明時,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應當通過組織居民群衆議事協商(shāng)等方式,經居民群衆讨論同意并經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出具。
二、明确不應由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一(yī))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二)對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或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有關部門要在廣泛征求意見、充分(fēn)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按程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規定,明确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不再出具。
(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适時分(fēn)批明确不應由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現明确《不應由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yī)批)》(見附件)。附件不應由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yī)批)
序号 |
證明名稱 |
辦事途徑 |
1 |
親屬關系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可通過與公安、民政、衛生(shēng)健康等部門信息共享方式進行核對,或由居民據實提供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shēng)醫學證明》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補辦;曾經同戶人員(yuán)間的親屬關系,曆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kāi)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不動産登記情況、公證辦理情況除外(wài)) |
2 |
居民身份信息證明(戶籍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可通過與公安部門信息共享方式進行核對,或由居民據實提供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入境證件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補辦 |
3 |
戶口登記項目内容變更申請證明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shēng)日期、公民身份号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内容變更,無須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提供前置證明材料 |
4 |
居民養犬證明 |
養犬居民應當自行征求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法律規定自主進行調查核實 |
5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根據相關規定,國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記錄制度,人民法院負責依照規定向公安機關送達生(shēng)效的刑事裁判文書(shū),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分(fēn)别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
6 |
社區戒毒社區康複人員(yuán)情況證明(表現證明) |
由街道(鄉鎮)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機構出具 |
7 |
人員(yuán)失蹤證明 |
利害關系人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員(yuán)失蹤 |
8 |
婚姻狀況證明(婚姻關系證明、分(fēn)居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可通過與民政部門、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進行核對;或由居民據實提供結婚證、離(lí)婚證、人民法院生(shēng)效裁判文書(shū)或離(lí)婚證明書(shū)、配偶死亡證明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補辦(婚姻登記檔案丢失、收養情況除外(wài)) |
9 |
出生(shēng)證明 |
居民應當據實提供《出生(shēng)醫學證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入境證件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應當及時通過相關部門補辦 |
10 |
健在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與衛生(shēng)健康部門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 |
11 |
死亡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與衛生(shēng)健康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負責救治或正常死亡調查的醫療衛生(shēng)機構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shū)》,未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公安部門出具,失蹤人員(yuán)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12 |
疾病狀況證明(急診證明、意外(wài)傷害證明) |
疾病狀況證明(急診證明)由具備醫學鑒定資(zī)質的醫療衛生(shēng)機構出具;意外(wài)傷害證明由當事人向人力資(zī)源社會保障部門、保險公司提供就醫記錄等材料 |
13 |
殘疾狀況證明 |
由戶籍所在地縣級衛生(shēng)行政機構和殘聯指定的具備評殘資(zī)格的醫療衛生(shēng)機構出具相關證明 |
14 |
婚育狀況證明(生(shēng)育狀況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與衛生(shēng)健康部門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居民提供《出生(shēng)醫學證明》、居民戶口簿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應當及時通過相關部門補辦(收養情況除外(wài)) |
15 |
居民就業狀況證明 |
居民實際持有能證明失業身份的,如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個體(tǐ)工(gōng)商(shāng)戶(私營企業主)停業證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記失業人員(yuán)、就業困難人員(yuán)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其申領的《就業創業證》上予以注明 |
16 |
居民個人檔案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居民個人檔案保管單位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居民應當提供真實、合法、充分(fēn)的有關證明材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wài)) |
17 |
居民财産證明(經濟狀況證明、收入證明、償還能力證明、房産證明、銀行存款證明、投資(zī)情況證明、車(chē)輛所有權證明等)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與權限,通過與财政、稅務、人力資(zī)源社會保障、房地産管理、自然資(zī)源、銀保監、證監、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信息共享或個案查詢的方式進行核對;居民應當據實提供不動産權屬證書(shū)、銀行存款憑證、有價證券、保險合同、車(chē)輛行駛證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應當及時通過相關部門補辦(法律援助情況除外(wài)) |
18 |
遺産繼承權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與民政、衛生(shēng)健康等部門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居民應當據實提供結婚證、離(lí)婚證、居民戶口簿、《出生(shēng)醫學證明》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應當及時通過相關部門補辦;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shāng)處理繼承問題,遺産分(fēn)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shāng)确定,協商(shāng)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yuán)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19 |
市場主體(tǐ)住所證明(經營場所證明、同意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證明、社區經營性用房無擾民證明) |
申請人應當提供經營場所的不動産權屬證明文件、有效租賃合同等;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申請人應當自行征求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20 |
證件遺失證明 |
居民遺失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出入境證件、結婚證、離(lí)婚證、老年人優待證、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車(chē)輛行駛證、《出生(shēng)醫學證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shū)》、學曆學位證書(shū)等證件、證明材料,以及銀行卡、存折、保險合同、郵政彙款單、郵政包裹單、電卡、天然氣卡等商(shāng)業憑證,應當向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或經辦單位申請補發,無須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提供前置證明材料 |
注:對于《不應由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yī)批)》所列的證明事項,現階段如因政策措施銜接不到位或各類民商(shāng)事主體(tǐ)明确要求,居民群衆仍需辦理的,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應本着便利居民群衆辦事創業的原則,對于屬于自身職責範圍内、且能夠核實的,據實爲居民群衆出具相關證明。對于出具相關證明可能涉及法律風險的,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可在詳細調查核實情況、采取靈活多樣方式組織居民群衆議事協商(shāng)的基礎上,予以充分(fēn)評估并預先防範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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