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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讀:注意了!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六個月,不是兩年了!

民法典解讀:注意了!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六個月,不是兩年了!

  • 分(fēn)類:萬宸動态
  • 發布時間: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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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民法典解讀:注意了!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六個月,不是兩年了!

【概要描述】

  • 分(fēn)類:萬宸動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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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保證期間是保證擔保中(zhōng)一(yī)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如果你在與客戶簽訂的保證合同中(zhōng)将保證期間約定爲:“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kāi)始起算,一(yī)直到債務人将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那你需要注意了,這樣約定,在《民法典》實施之後潛藏着巨大(dà)的風險。


實踐中(zhōng),有些金融機構在保證合同中(zhōng)與保證人會作出這樣的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債務人将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


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内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2020年5月28日兩會通過的《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針對上述問題做出了修改,按照《民法典》第692條的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接下(xià)來,我(wǒ)結合《民法典的最新規定對這一(yī)問題進行簡要分(fēn)析,供參考!

備注:本文僅讨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關于保證期間,《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1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内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根據上述規定,《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将保證期間區分(fēn)爲“有約定”、“沒有約定”、“約定不明”三種情況。具體(tǐ)可細分(fēn)爲以下(xià)四種情形。


情形1:沒約定保證期間


根據《擔保法》第26條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xià),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kāi)始起算,長短爲六個月。


情形2:有約定且約定有效


連帶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了保證期間且約定有效的,保證期間按照約定。例如,連帶保證人可以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爲自主合同債務人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如出借人根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則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爲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情形3:約定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情形4:約定不明


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内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除上述規定外(wài),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4條的規定,“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産程序中(zhōng)未受清償的部分(fēn),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産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内提出。”


對于保證期間的問題,《民法典》第692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根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對于上述情形1、情形2、情形3,《民法典》的規定和《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是一(yī)緻的,區别就在于當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時,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的規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而按照《民法典》第692條的規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6個月的時間一(yī)晃就過去(qù)了,如果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我(wǒ)們通常所說的保證人“脫保”了。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建議金融機構在過渡期要結合《民法典》的最新規定對現有合同進行系統的修改和完善,就保證期間的問題,建議在保證合同中(zhōng)将保證期間約定的明确具體(tǐ),具體(tǐ)怎麽約定,不再贅述,讀者可看我(wǒ)之前寫的文章。


實務中(zhōng),部分(fēn)金融機構将保證期間約定爲“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kāi)始起算,一(yī)直到債務人将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這種約定在實踐中(zhōng)還是比較常見的,如果你們現在的合同是這樣約定的(或其他約定不明的情形),一(yī)定要及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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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宸微學堂 | 要約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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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宸微學堂 | 要約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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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7 11: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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