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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法訊息】關于印發《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訴訟中(zhōng)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幹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zhī)

【檢法訊息】關于印發《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訴訟中(zhōng)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幹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zhī)

  • 分(fēn)類:萬宸動态
  • 發布時間: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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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檢法訊息】關于印發《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訴訟中(zhōng)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幹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zh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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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訴訟中(zhōng)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幹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zhī)

 

各中(zhōng)級法院、大(dà)連海事法院:

現将2018年11月6日審判委員(yuán)會全體(tǐ)會議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訴訟中(zhōng)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幹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2日

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訴訟中(zhōng)實行律師調查令的

若幹指導意見(試行)

2018年11月6日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yuán)會全體(tǐ)會議

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爲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強化律師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的作用,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zhōng)财産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我(wǒ)省審判執行工(gōng)作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一(yī)條 律師調查令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取證,提出書(shū)面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确有必要而批準簽發的,供指定代理律師向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調查收集特定證據、調取财産線索的法律文件。

第二條 律師調查令限于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普通一(yī)審、二審及執行程序,不包括申訴審查和再審。

遼甯法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僅适用于遼甯省境内。

第三條 律師調查令的簽發和使用應當堅持自願申請、嚴格審查、事項具體(tǐ)、專人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申請調查的證據應當限于申請人正在代理的案件,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及調查收集必要性。持律師調查令收集的證據主要指銀行賬戶、登記資(zī)料、檔案材料等書(shū)證、電子數據、視聽(tīng)資(zī)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不包括證人證言、物(wù)證。

第二審程序中(zhōng),申請調查的證據限于一(yī)審沒有提交的證據。執行程序申請調查的證據限于與被執行人的财産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有關的證據或财産線索。

第五條 證據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不予簽發律師調查令:

(一(yī))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隐私、商(shāng)業秘密的;

(二)與待證事實不具有關聯性或必要性的;

(三)申請直接向對方當事人調查的;

(四)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師持調查令調查的情形。

第六條 申請律師調查令應當提供以下(xià)材料:

(一(yī))申請書(shū);

(二)當事人委托代理律師的授權委托書(shū),委托權限應爲特别授權,或者明确授權委托律師代爲申請調查;

(三)代理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指派律師函或法律援助機構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函件需注明随行執業律師信息;

(四)代理律師的執業證書(shū);

(五)律師保密承諾書(shū)。

申請書(shū)應當載明申請調查證據所涉案件的案号、案由,申請調查證據的名稱、證明目的、無法自行獲得證據的原因,接受調查人名稱或姓名,執行案件中(zhōng)還應載明被執行人财産線索等内容,并簽字或者蓋章。僅載明“案件相關資(zī)料”或“被執行人所有财産”字樣等概括性内容的,法院不予簽發。

第七條 合議庭、獨任法官或者執行法官應當在接到申請書(shū)之日起七個工(gōng)作日内對律師調查令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簽發。

審查的内容包括申請人的資(zī)格、申請的理由、申請是否在規定期限内、申請調查的證據類型和範圍及與案件的關聯性和必要性。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由合議庭審判長、獨任法官或者執行法官簽發調查令。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口頭告知(zhī)申請人,說明理由并記錄在卷。

第八條 律師調查令應當載明下(xià)列内容:

(一(yī))案件編号;

(二)各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編排的律師調查令編号;

(三)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号碼)或者名稱(組織機構代碼);

(四)代理律師的姓名、執業證号、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五)接受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六)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财産線索;

(七)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

(八)簽發日期及院印;

(九)承辦法官的聯系方式;

(十)妨害調查的法律後果。

第九條 簽發的律師調查令副本及申請書(shū)、律師調查令回執應當入卷歸檔。

第十條 根據案情繁簡和調取證據難易程度,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一(yī)般不超過十日,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十五日。

律師應當在調查令的有效期限屆滿前調查取證。期限屆滿,律師調查令自動失效。

第十一(yī)條 持令律師調查時,應主動出示律師調查令和執業證等證件,由接受調查人核對。持令人應與調查令上載明代理律師及随行律師一(yī)緻。

調取證據後,律師應在五日内将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附以說明連同律師調查令回執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二條 接受調查人對律師調查令和律師的相關證件核對無誤後,應當根據律師調查令指定的調查内容提供有關證據。不能當即提供的,應當在收到律師調查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接受調查人因客觀原因在五日内提供确有困難的,可以在十日内提供。律師調查令可由接受調查人存檔。

接受調查人應在提供的證據材料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異,逐頁簽名或加蓋騎縫章。所調取證據可由律師轉交人民法院,也可由接受調查人通過特快專遞寄送至人民法院。

接受調查人應在律師調查令回執上注明相關材料的名稱、頁數等,并簽名、蓋章。不能按時提供證據、無證據提供或者拒絕提供證據的,應當在回執中(zhōng)注明原因。

第十三條 接受調查人未提供證據的,代理律師應在有效期屆滿後五日内将律師調查令回執提交人民法院并書(shū)面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 持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需經法定程序審查、質證後,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和采取執行措施的依據。

第十五條 持令律師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予以處罰或懲戒;妨礙民事訴訟的,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yī)百一(yī)十一(yī)條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yī))無正當理由未提交律師調查令回執或未繳還律師調查令的;

(二)不當使用或違反律師執業保密義務洩露持令獲得的證據或者信息的;

(三)僞造、變造律師調查令以及僞造、變造、隐匿、毀滅持令調查的證據的;

(四)若接受調查人将調取證據密封,未經法院允許私自拆封的;

(五)其他濫用律師調查令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發出律師調查令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将上述相關情況通報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六條 接受調查人應積極配合律師持令調查工(gōng)作。接受調查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由發出律師調查令的人民法院向其上級機關或其所在單位出具司法建議,并可依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yī)百一(yī)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刑事訴訟中(zhōng)附帶民事部分(fēn)的律師調查令适用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十八條 本意見由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意見自下(xià)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調查令文書(shū)樣式

2.  調查令文書(shū)(副本)樣式

3.  調查令回執樣式

4.  調查令申請書(shū)樣式

附件1: 

(正面)

遼甯省×××人民法院

師 調 查 令

 

                 (案号)調查令××号

××××(接受調查人名稱):

我(wǒ)院受理原告(上訴人、申請執行人)××與被告(被上訴人、被執行人)××××(案由)一(yī)案,××(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有關證據,根據《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訴訟中(zhōng)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幹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經本院審查決定,××律師事務所××律師前來你處調查收集下(xià)列證據材料:

1.

2.

3.

當事人:姓名(身份證号碼)或者名稱(組織機構代碼)

代理律師:××      律師執業證證号:××

随行律師:××      律師執業證證号:××

本調查令有效期截止××××年××月××日

 

簽發人:  ××年 ××月 ××日

                                              (院印)

聯系人:               聯系電話(huà):

 

 

(背面)

權利及義務:

1.律師持調查令調查時,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進行,并主動出示調查令和執業證等證件,由接受調查人核對。

2.律師應當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間調查取證,有效期間屆滿,律師調查令自動失效。

3.律師應在調取證據五日内,将全部證據附以說明連同接受調查人填寫的回執提交人民法院,接受調查人自行郵寄證據的情況除外(wài)。

4.接受調查人不能當即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調查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并按要求填寫回執。因客觀原因确有困難的,可以在十日内提供。律師調查令可由接受調查人存檔。

5.接受調查人應在提供的證據材料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異,逐頁簽名或加蓋騎縫章。所調取證據可由律師轉交人民法院,也可由接受調查人通過特快專遞寄送至人民法院。

6.接受調查人應在調查令回執上注明相關材料的名稱、頁數等,并簽名、蓋章。不能按時提供證據、無證據提供或者拒絕提供證據的,應當在回執中(zhōng)注明原因。

7.對律師調查令指定證據以外(wài)的其他事項,接受調查人有權拒絕。

8.人民法院發現持令律師有違規調證情形的,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予以處罰或懲戒;妨礙民事訴訟的,按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yī)百一(yī)十一(yī)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9.接受調查人應積極配合律師持令調查工(gōng)作。接受調查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由發出律師調查令的人民法院向其上級機關或其所在單位出具司法建議,并可依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yī)百一(yī)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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